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管理,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本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对本单位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和重大事件等。
第三条 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报告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报告人不按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或故意缓报、漏报、瞒报、谎报,本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单位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省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六)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七)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八)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上述报批事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报批,获得批准后方能开展。
第六条 本单位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设立经济实体;
(三)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四)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上述报备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第七条 本单位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上述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及时续报。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需要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的事项应在本单位年检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报告人按规定及时报告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并由此避免国家、社会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本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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